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大党员群众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党务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党小组的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 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 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 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 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反馈;
第五条 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同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情况及时向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有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进行通报。